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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一游客旅店内洗澡滑倒摔伤残 状告旅行社

来源: 旅游_中国网  作者: 未知  发布日期: 2014-03-24

旅行期间,一名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旅店内洗澡时不慎滑倒,致十级伤残。游客为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,索赔损失。日前,经河西区法院审理,一审判令被告旅行社承担70%责任,赔偿游客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计4.2万余元。

2009年6月12日,市民姚某和同程旅游的其他三名游客以一人为代表,与本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《国内游组团合同》,该合同约定,2009年6月17日至21日,该旅行社为姚某等四人提供大连、旅顺、金石滩双船5日游的旅游团服务。同年6月18日,旅游团到达大连后,姚某被安排入住由该家大连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内。6月19日21时30分,姚某在房间的卫生间淋浴区洗浴时,因地滑摔倒致伤。后经大连及本市多家医院诊治,姚某的伤情诊断为:左桡骨远端骨折。伤愈后,姚某对与其签订合同的本市某旅行社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。经司法鉴定,姚某左腕活动度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。法庭上,姚某提出,被告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,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,应当提供安全可靠及真实的服务。被告指定的饭店虽为挂牌二星级,但是提供的住宿及洗浴条件极差。洗浴间没有张贴提示作用的警示性标志,并未配备防滑垫,未安装防滑扶手,造成姚某滑倒摔伤。被告与该饭店是合作伙伴,其在明知该饭店洗澡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,未对姚某尽提醒告知义务,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 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计7.3万余元。

被告旅行社却认为,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对洗澡安全应当了解,卫生间内也设置了防滑设施及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,并且被告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安排的住宿。被告在签订时已充分提示了原告购买保险等事宜。得知原告受伤后,被告进行了人道主义救援,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过错,所以,不同意原告诉求。

根据已查明事实,法院认为,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,原告在所入住饭店卫生间淋浴区洗浴时因地滑摔倒致伤,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,证实其为避免原告发生人身损害已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已为原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,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。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其对自身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上述人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疏忽,故原告应依法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。根据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及双方承担责任情况,法院确定原、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比7。被告主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,因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,不予采信。由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