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,经法院主持调解,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。
今年的3月份的一天,刘某到胡某家开的浴池来洗澡。在洗澡的过程中,刘某脚底一滑仰面摔在室内,造成脑颅内大面积出血,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。为此,刘某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胡某作为浴池的经营者,尽管浴池的地面铺设都是防滑地砖。但是应当在浴池每个单间的明显部位粘贴带有“小心地滑”等字样,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可能地滑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,预防危害的发生。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明知自己有高血压病史,仍然独自一人去浴池洗澡,不带陪护人员,并且也没有告知经营者,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。经过法庭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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